「診所藥事及勞動法規講習」課堂心得

這次參加診所藥師委員會所主辦的課程,最主要就是想了解近幾次勞基法的修改,到底會對一般勞工的權益有何影響。
上完覺得課堂內容十分充實,大家的提問討論也很踴躍,有些觀點也蠻值得省思的,所以特別把上課心得整理起來。
近兩次勞基法內容修改,一次為105年一次為107年,以下分別說明修法重點。


105年勞動基準法修法重點
  • 修正第23條,雇主應提供薪資清冊予勞工。
    薪資清冊最重要的功能是確定收入來源。原本只是要準備,現在必需主動提供給勞工,以利勞工了解自己的薪資結構,是否有高薪低報的情況。
    高薪低報對勞工的好處--自付額減少,繳的稅減少。
    高薪低報的權益損失--發生事情要給付,計算老年給付的時候。
  • 修正第36條,增列休息日規定
    這幾個假別實在太複雜了以下整理一下
【例假日】七天需有一天,僱主有需要勞工有意願也不能出勤,目的為避免勞工過勞。除非天災等突發事件才可以加班,必需加給一日工資及補休
【休息日】原則上七天休一天(可變形)。僱主有需要勞工有意願可以加班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加班費/補休擇一
【休假日】國定假日。可以調移或加倍發給工資。
【特別休假日】特休。年度未休完應發給工資。

107年勞動基準法修法重點
  • 修正條文內容請見:https://laws.mol.gov.tw/FLAW/FLAWDAT10.aspx?lsid=FL014930
  • 修正第32條,每月加班46小時為限,例外得於連續3個月內調移(138小時/3個月),單月上限54小時
  • 修正第32條之一,加班工作時數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,加班1小時,就補休1小時(1:1)。這邊要注意的是,補休期限是由勞雇雙方協商,若補休期屆,未補休之時數,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,也就是可能是一又三分之一或二以上(非1:1)!
其它還有很多實用的資訊可以參見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

這次的講師是勞動部的一位許科長,比較有趣的是課堂上,有幾位學員很激動地表示自己的僱主有如何的不法行為,而講師也直接地說,請學員提供受僱單位資訊讓他們去稽查。然而學員反倒又說,你不要來查我,老闆待我還不錯的,這樣我會被解僱。
這樣的發言,若是玩笑話也罷,若該學員是真心這麼想,抱怨僱主,又不願和僱主溝通,又不希望僱主被稽核,我還真不懂這樣的邏輯,能期待未來會有怎樣的改變。
講師也分享幾次稽核的經驗,到了要稽查的單位,原本在裡面「加班」的勞工,竟然短短幾分鐘就各自做散,只剩值勤人員和稽核人員面面相覷。
一個違法的勞動單位,不是只有無良僱主,也有姑息鄉愿的勞工。若是勞工不願意爭取自己的權利,甚至自身都配合著作假,恐怕天降多少稽查人員也是愛莫能助。

世事不能盡如人意,但還是要做自己能做的,盡可能地過自己想過的生活。
天助自助者,僅以此自勉。

課程資訊:http://tcpa.taiwan-pharma.org.tw/node/3188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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